农村互助积分养老服务模式发展的现状分析

基于社会互动理论和合作生产理论的逻辑,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是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选择,既保障了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又满足了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因此可以从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社会基础和个体参与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实践两个方面,构建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路径。但在现实情境中,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技术发展不断推动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也导致社会基础发生了改变,使参与农村互助养老的观念、需求、价值与社会基础发生了适应性偏差。以下将进一步分析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发展道路、现实困境,并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优化路径。

(一)“个体”与“社会”对农村互助养老的构建

老年人参与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个体实践逻辑由养老观念、养老需求和价值认同构成,受到养老观念的影响,老年人更倾向于在家庭养老、在身体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选择自我依赖的养老方式,而不会完全依赖社会养老。在养老需求上,农村老年人的支付能力普遍偏低,对养老服务的支付意愿不足,且要求就近原则,具有“养老不离家”的现实需求。在价值认同上,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仍希望扮演有意义的角色,且对农村社区具有较强的归属感。基于以上逻辑,农村社会养老的目标应当是具有低成本、可持续、就近提供等特征,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给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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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个体实践逻辑和社会基础的影响下,主要形成了农村互助型社区居家养老和农村幸福院互助养老模式两种类型。

其中,农村互助型社区居家养老一般以村两委或本地的老年人协会发起,主要由村委会进行管理,也可以由社会组织参与管理,利用村庄内的闲置房屋作为互助养老场所,动员本村有劳动力的老年人和聘请的专职人员共同提供照料服务,以实现互助养老的低成本运行。

农村幸福院互助养老模式则以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的原则建立,一般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并聘请专职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由本地老年人自发互助。两种模式均能满足老年人的个体实践逻辑,以较低的经济负担为老年人就近提供养老服务,且能动员老年人自我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但从社会基础来看,农村互助型社区居家养老更依赖本地老年人互惠交换,更适合在生计模式上仍保留一定农业生产基础的村庄,其家庭结构中成员普遍较多,有充足的村庄内生资源推动互助养老发展,也更需要文化观念和社会资本对互助行为进行规范。而农村幸福院互助养老模式则主要依赖政府支持,更适合照顾家庭结构为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和散居的老人等,对文化观念和社会资本的要求较低。

(二)社会变迁中“个体”与“社会”的适应性偏差

基于社会互动理论和合作生产理论,一方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符合老年人的个体实践逻辑,另一方面农村地区又具备发展农村互助养老的社会基础,因此其应当能实现健康、有序发展。但从实践效果来看,当前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发展并未达到预期,究其根本,是在社会结构变迁背景下个体意愿与现实基础出现了适应性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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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体实践逻辑中,从养老观念来看,农村老年人虽然追求自我依赖的养老方式,在短期内具有一定参与互助养老的热情,但合作意识不强,在长期实践中由于互助服务回馈的及时性不足、公平性难以有效衡量等问题,仍会因现实利益冲突产生个体消极意识。

从养老需求来看,虽然互助养老提供的日常照料能满足失能、半失能老人的生活需求,但大多数参与老年人是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其对医疗保健和文化娱乐服务的需求更高,而互助服务的提供者多为本地居民,并不具备专业技能提供相关服务,即使政府支持在幸福院内聘请了一定的专职人员,出于经济成本仍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从价值认同来看,老年人在参与互助养老中感受到的归属感和自我价值来源于村民主体性,但随着村民自治弱化,村庄凝聚力削弱,农村老人参与集体活动的积极性不强。在社会基础上,从生计模式和家庭结构来看,随着生计转型带来的农村空心化,农村地区剩余人口以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为主,一方面空心化下农村地区传统的地缘和血缘基础削弱,熟人社会逐渐向半熟人社会转变,互助基础瓦解;另一方面空心化除了制约经济发展外还对本地福利造成了沉重负担,农村地区自身支付能力较低,社会投资积极性不强,仅靠政府补贴建成互助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后,缺少持续资金投入使其仍难以长期运转。

从文化观念来看,传统互助文化不同于法律义务要求个体必须承担责任,仅能在道德上作为“软约束”规范个体行为,但在现实情境中老年人出于利己主义可能只愿获得“免费服务”而不愿提供服务,“搭便车”现象使互助养老模式缺乏可持续性。社会资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利用社会网络、社会信任和社会规范达成老年人间的合作互惠关系,但同样出于生计转型带来的影响,农村传统的社会资本也逐渐消解。

(三)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优化路径

由于社会变迁中“个体”与“社会”的适应性偏差,当前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发展并未达到预期。从个体角度出发,需要立足老年人的现实需求,激活其内生动力,激励其主动参与;从社会角度出发,需要形成正式的社会规范,形成制度约束,保障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1.动力机制:立足现实需求,提升行动绩效。

当前农村互助养老的服务供给主要集中在基本生活照料上,但老年人对于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更为迫切,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呈现出更加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特点。立足于现实需求,在保障老年人基础性养老需求满足后,应当加快推进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以激励老年人积极参与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提升行动绩效。

首先,通过建立老年人信息库,精准掌握老年人健康状况、经济水平、养老需求,划分重点人群重点需求,以实现养老服务的多层次供给。其次,整合地方公共服务资源,以近民、便民、惠民的原则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体育文化设施向基础覆盖,提升农村养老服务的资源供给。最后,培育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从本地老年协会、互助协会或两委干部中选拔管理人员参与互助养老管理工作,保障农村互助养老组织构架合理,运行机制科学;组织村民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升互助养老服务的自我供给能力。

2.激励机制:树立典型示范,重构社会资本。

在社会变迁中农村传统的村民主体性和社会资本逐渐消解,使得村民自治弱化,村庄凝聚力削弱。重新建立村民自治的主体思维,以现代吸纳传统的方式重构农村地区社会资本,是促进老年人参与互助养老的关键。

从合作生产的角度看,要树立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典型示范项目,通过定期宣传有意识地改变老年人的自我选择行为,使老年人作为公共服务的参与者产生村民主体价值观,调动其积极性。

从社会资本的角度看,仍要以传统的地缘、血缘、文化观念构成的社会关系为根基。在地缘基础上,应当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建立老年人的社会交往平台、使本地成员在长期互动中形成社会信任;在血缘基础上,地理上的空间分离使宗族关系逐渐弱化,但并未消散,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乡村建设平台,联络居民情感,调动乡村能人参与农村互助养老的建设和发展;在文化观念上,要弘扬“出入相友,守望相助”优秀传统文化,树立乡村社会共同体的理念,激活伦理道德在规范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3.约束机制:明确建设标准,建立制度保障。

在互助养老的长期实践中,由于互助服务回馈的及时性、公平性和规范性问题,老年人出于现实利益考量和信任顾虑往往参与积极性不高,因此需要明确建设标准,制定相关法规以建立正式的制度保障,维护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包括由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功能、资源配置、组织机构、人员要求、运行管理、入院管理等建设标准,做好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顶层设计。

探索养老服务的评估指标,制定科学标准的互助服务供给评估体系,以具体化、实证化和精确化的原则衡量老年人劳动,以抵扣日常费用。定期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设立意见箱定期听取入院老年人和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对结果进行分析、整改,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完善的监督追责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建立考核标准独立评估,评估意见直接反馈至上级部门以监督、整改。

4.保障机制:扩展资金来源,引导民众参与。

农村地区自身支付能力较低,因此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发展农村互助养老的重要保障。从政府角度来看,养老服务是民政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具有福利性、公益性特征,因此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对各类型的互助养老模式设定公开标准,进行持续补贴、税费减免,以保障农村互助养老的基本运行。

从社会角度来看,应当积极引导民众参与,引入各种社会资金参与农村互助养老,动员爱心人士、公益机构筹集公益资金,以税费减免政策吸引企业帮扶。从村庄自身来看,要积极探索能够持续造血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一方面采用“低偿、抵偿”相结合方式,对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适当收取一定费用或流转土地冲抵,对身体健康的老年人以劳动方式抵扣费用;另一方面依托乡村优势,带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提升乡村公共资金,实现互助养老的自给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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