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设计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0.1 为规范我省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设计,为居民提供安全、便利、舒适、健康的生活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既有住宅的适老化改造设计。
1.0.3 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应保证老年人居住安全和使用方便,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
1.0.4 既有住宅的适老化改造,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安徽省的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
2.0.1 既有住宅
指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包括室内空间和室外环境。
2.0.2 适老化改造
以满足老年人安全、便利、舒适、健康等需求为目的,对既有住宅的套内空间、公共空间、室外公共部分进行的改造。
三、基本规定
3.0.1 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设计应保证住宅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优化组织交通流线,合理安排功能分区。
场地是老年人交往活动的主要空间,改造应考虑动静分区的合理设计。老年人娱乐场地应该保持热闹性、休憩场地保持安静性,动静两区保持适当距离避免相互干扰。
3.0.2 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设计应选择操作简单、性能可靠、安装维护方便的信息化和智能养老服务系统,并充分考虑其发展要求。
3.0.3 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设计应保证建筑结构安全。
3.0.4 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设计应配套设置标识系统。
3.0.5 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设计时应对既有建筑的配电现状及电气安全性进行复核,应能满足改造的电气要求。
四、室外空间
4.1 一般规定
4.1.1 室外步行道路适老化改造宜设置连续无障碍人行通道。供老年人使用的设施宜沿人行通道布置。
4.1.2 道路系统改造时,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
4.1.3 适老化改造通行空间应选用平整、防滑、无反光的地面材料。
4.2 道 路
4.2.1 室外步行道路适老化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改造后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1.20m;
2 、坡度不宜大于2.5%;当大于2.5%时,变坡点应设有提示标识;
3 、有高差处应设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8%;高度每上升0.75米或长度超过 9 米应设平台,平台深度不应小于 1.5 米并应设连续扶手;
4 、坡面上不宜加设凸出的防滑条或将坡面做成礓蹉形式;
5 、坡口宜与地面零高差过渡。
4.2.2 室外缘石坡道适老化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在既有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出入口等有高差处增设缘石坡道;并宜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2 缘石坡道坡度不应大于 1:20,宽度宜与人行道宽度相同;
3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10mm。
4.2.3 室外台阶的适老化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 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0.15m。踏步宽度和高度应均匀一致;
2 台阶踏步数不应小于两级,踏步数大于等于三级时应在两侧设置连续的扶手;
3 当出入口平台与周围地面高差小于 0.15m 时,宜设置坡道相连;
4 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或设置提示色带。
4.2.4 盲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居住区内既有人行道有坡道、轮椅坡道或者设有台阶时,宜在距上下坡边缘或踏步起点和终点 0.25m-0.30m 处设置提示盲道;
2 既有人行道有坡道、轮椅坡道或者设有台阶时宜增设提示盲道;
3 盲道颜色宜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颜色形成对比,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
4.2.5 道路设置排水沟时,水沟盖不应妨碍轮椅和拐杖使用。
4.3 停 车
4.3.1 建筑物出入口附近宜设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停车位,停车位一侧应设不小于1.20m的通道,并与人行通道衔接。
4.3.2 停车场地适老化改造宜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且宜靠近建筑物附近。
4.3.3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坡度不宜大于 1:50。
4.4 绿化 景观
4.4.1 公共绿地改造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4.4.2 园路及广场的休息座椅旁宜设置轮椅停留空间。
4.4.3 既有居住区绿地内的园林建筑入口处宜增加轮椅坡道和提示盲道。
4.4.4 场地园林绿化改造时,植物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植物以四季常青及乔灌木、草地相结合,并以乔木为主;活动场地宜种植落叶乔木;
2 不应种植带刺、有毒及根茎易露出地面的植物;
3 植物设置不应影响既有建筑采光及日照。
4.5 室外活动场地
4.5.1 室外活动场地适老化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增设室外活动场地时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
2 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且排水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
3 距室外活动场地半径100m内宜设置公共卫生间,且应配置无障碍厕位。
4.5.2 健身场地适老化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健身场地宜布置于宅间或楼栋架空层;
2健身器材宜以轻量运动健身器械为主;
3 健身器材宜成组设置,健身器材间应保持足够的距离;
4 宜在健身区周边设置休闲座椅;
5 场地应相对平坦,应有防滑措施。
4.5.3 有条件时应设置健身步道,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健身步道宜设置为环路;
2 健身步道可与风雨连廊结合设计;
3 宜设置步道距离标识;
4 步道地面材质宜采用彩色沥青混凝土。
4.5.4 室外座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座椅应设置在老年人经常活动的区域,并不应影响交通通行;
2 座椅应有靠背,并应设扶手;
3 座椅宜为木质;
4 座椅宽度不宜小于460mm。
4.6 标识
4.6.1 标识内容应简炼清晰可辨,色彩柔和温暖。
4.6.2 设标识处均应设置照明设施。
五、建筑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公共空间适老化改造应满足日常通行、担架通行、紧急疏散、驻足休憩及交流等需求。
5.1.2 住宅墙角、窗台、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宜改造成圆角。
5.1.3 室内家具布置应整洁有序,家具选择应满足老年人的安全需求。
5.2 建筑出入口
5.2.1 既有住宅出入口适老化改造应满足无障碍出入口的设计要求,宜采用平坡出入口。
5.2.2 出入口处应设雨篷。雨棚宜采用有组织排水。
5.2.3 出入口处应设置安全提示及灯光照明。
5.2.4 单元门的适老化改造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平开门或推拉门,不应采用旋转门、力度大的弹簧门。设置平开门时,应设置缓慢闭合的闭门器。
2 不宜采用玻璃门。已有的玻璃门应设置醒目的提示标志。
3 应采用横卧式把手或U型把手,不宜选用圆形旋转把手。
4 门扇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5 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 0.80m。
6 门把手一侧的墙垛宽度不应小于 0.50m。
7 出入口处室内外应设置直径不小于 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
5.2.5 信报箱的适老化改造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报箱的设置不应遮挡住宅基本空间的门窗洞口。
2 信报箱高度应考虑可站姿和乘坐轮椅的老年人的共同使用。
3 宜采用智能信报箱。
4 信报箱可借用公共照明,宜在开锁位置、箱体内部或周边设置局部照明。
5.3 室内公共交通
5.3.1 门厅适老化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门厅中设置明显清晰的标识,包括楼层导视、安全提示等;
2 宜在门厅中设置寄存空间;
3 宜在门厅设置智能感应与延时照明。
5.3.2 电梯适老化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候梯厅中设置低位电梯按钮,并设置音频报站及上下行提示。电梯按钮前方不应设置障碍物;宜在候梯厅设置座椅。
2 电梯门应设置缓慢关闭程序或加装感应装置。
3 应选用带盲文的大面板电梯操作按钮,宜在轿厢内部两侧高低位设置,且距前后壁不应小于 0.40m。
4 电梯报警装置应易识别,并与电梯操作按钮相区别。距地高度宜为0.90m~1.10m。轿厢内部三侧轿厢壁均应安装扶手,扶手距地高度宜为0.80m~0.90m。
5 正对电梯门的电梯轿厢一面,应在距地面高度0.90m至顶部安装镜子或有镜面效果的材料,镜子下方宜安装防撞板。
5.3.3 楼梯适老化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不影响疏散宽度的基础上,在楼梯两侧设置双层连续扶手,其中上层扶手高度宜为0.85m~0.90m,下层扶手高度宜为0.65m~0.70m。扶手宜采用防滑、热惰性好的材料。
2 应在楼梯梯段起点处、终点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 宜在楼梯梯段设置脚灯。
4 楼梯间宜设置休息设施。
5 宜对易产生眩光的楼梯间窗采取减少眩光的措施。
5.3.4 住宅主要交通空间和门厅内的建筑导向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口大厅宜设置平面示意图,标注各主要场所的位置;
2 出入口标识应易于辨别。且当有多个出入口时,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3 楼栋号、单元号、门牌号应有显著标识;楼梯间内应有楼层标识;
4 安全出入口方向、防火门的开启方向应有明显标志;
5 在台阶、坡道、转弯等处应设置明显标志提示。
5.3.5 宜在公用走廊中设置连续扶手,扶手高度同楼梯间扶手高度,扶手的设置不应影响疏散宽度。
5.4 起居室(厅)与餐厅
5.4.1 起居室(厅)适老化改造设计时应考虑老年人轮椅通行、活动、交谈、与其他家庭成员团聚等行为的空间需求。
5.4.2 除设置一般照明外,宜根据老年人不同行为模式下的光环境需求设置局部照明。
5.4.3 宜为饮水机、落地灯、空调、电视、机顶盒、按摩器、吸尘器等设备预留插座位置,并设置备用插座。
5.4.4 餐厅布置宜为护理员留有助餐空间。
5.5 卧室
5.5.1 卧室适老化改造设计应考虑老年人睡眠、通行、储藏等行为及老年人护理的空间需求。
5.5.2 既有住宅老年人卧室的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卧室宜远离电梯井等设备。
2 老年人卧室宜临近卫生间设置。
3 老年人卧室宜设置在有阳光的朝向。
5.5.3 既有住宅老年人卧室布局适老化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针对自理老年人,床应至少两侧临空,并预留与相邻家具或墙之间净宽不小于 0.80m的通行空间,可结合相邻家具设置可撑扶平面或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基础上设置扶手。
2 针对乘坐轮椅的老年人,床宜三侧临空并采用防跌落措施,其中至少一侧长边应预留与相邻家具或墙之间净宽不小于 1.00m的护理空间。卧室内应预留直径不小于 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或不小于1.20m×1.60m 的轮椅转向空间。床对侧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0.80m。
3.应结合家具设置可撑扶平面或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基础上设置扶手。
5.5.4 宜在不影响老年人上下床的同时,在床边采取防护措施。针对需要护理的老年人,可设置离床报警设备。
5.5.5 卧室的储藏空间应便于老年人取放,同时考虑乘坐轮椅的老年人的操作高度,储物隔板可采用拉杆式或电动式。
5.5.6 宜在床头设置按钮和拉绳相结合的紧急呼救装置。
5.5.7 卧室门宜采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
5.5.8 应根据老年人床头阅读、起夜等不同行为模式下的光环境需求设置局部照明,并设置多点控制的照明开关。
5.5.9 宜为台灯、夜灯、空调、电视、机顶盒、按摩器、加湿器等设备预留插座位置,并设置备用插座。
5.6 厨房
5.6.1 厨房进行适老化改造设计应考虑老年人洗涤、操作、烹饪、通行等行为的空间需求。
5.6.2 既有住宅厨房空间布局适老化改造宜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布局宜紧凑便捷,宜优先考虑U 型、L 型布局。
2.站姿操作的操作台面下宜预留膝盖及脚尖可深入的空间,坐姿操作的操作台台面高度不宜大于 0.75m。
3 厨房通行净宽不宜小于 0.90m,并宜预留 1.20m×1.60m 轮椅转向空间, 可借用入口空间与操作台下方空间完成轮椅转向。
5.6.3 厨房应设置燃气报警及保护装置。
5.6.4 宜为抽油烟机、冰箱、电饭煲、微波炉、豆浆机、面包机、洗碗机等设备预留插座位置,并设置备用插座。
5.6.5 厨房墙面应采用防火、防水、耐腐蚀、易清洁的材料,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耐腐蚀、易清洁的材料。
5.7 卫生间
5.7.1 对卫生间进行适老化改造设计应考虑老年人如厕、盥洗、沐浴、护理、通行等行为的空间需求。
5.7.2 卫生间内宜有自然采光通风。若无法直接对外开窗,宜采用间接采光。
5.7.3 卫生间宜干湿分区
5.7.4 宜消除卫生间内及出入口处的高差。当高差无法消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颜色反差,宜在高差正上方 0.20m~0.30m 处设置局部照明。
2 宜根据老年人出入卫生间的撑扶需要,在高差处安装扶手。
5.7.5 卫生间宜设置储物空间。
5.7.6 洗面台台面高度宜为 0.70m~0.90m,台下空间的净高不宜小于 0.65m, 净深不宜小于 0.30m。
5.7.7 应设置座便器。当无法满足时,可设置座便椅、移动马桶等。
5.7.8 宜在座便器附近设置按钮和拉绳相结合的紧急呼救装置。
5.7.9 手纸架不应设置于座便器后方,宜采用可单手用的两卷式手纸架。手纸架宜具有置物与收纳功能。
5.7.10 宜在座便器及淋浴旁设置扶手。
5.7.11 宜为智能马桶盖、吹风机、浴霸、电热水器、足浴盆等设备预留插座位置,并设置备用插座。
5.7.12 卫生间墙面应采用防水、耐污、易清洁的材料,地面应采用防滑、耐污、易清洁的材料。
5.8 阳台和露台
5.8.1 开敞阳台或屋顶上人平台在临空处不应设可攀登的扶手,阳台和露台及屋顶平台的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200mm。
5.8.2 应设置可上下调控的晾衣装置。
5.8.3 在阳台设置洗衣空间时,应合理组织排水,并采用防滑的地面材料。
5.8.4 在满足采光通风的要求下,有条件时应设置储藏空间。
5.9 门窗
5.9.1 户门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宜小于 0.90m,并不应设门槛;
2 宜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户门。向外开启时,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3 宜设置高低位双观察孔,高位观察孔的距地高度宜为 1.50m,低位观察孔的距地高度宜为 1.20m。
4 宜采用指纹智能门锁及关门提醒器。
5.9.2 卧室门应采用横执杆式把手,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
5.9.3 卫生间门应能从外部开启,应采用可外开的门或推拉门。
5.9.4 门窗五金件不应有尖角,应易于单手持握或操作,外开窗宜设关窗辅助装置。
5.10 室内环境
5.10.1 主要功能房间应有良好的日照和天然采光,改造后不应降低原有的日照标准及采光面积。
5.10.2 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造后不应降低原有的自然通风面积,并宜采取可以调节换气量的措施。
5.10.3 改造时应设置适宜的遮阳设施,改善室内热环境,东、西向外窗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遮阳或活动外遮阳。
5.10.4 改造后的建筑内房间声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有关规定。
5.10.5 改造后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
5.11 既有建筑加装电梯
5.11.1 加装电梯工程不应影响住户的防盗安全及居室私密性,并应减少对住户及已有公共走道的采光、通风等影响。
5.11.2 加装电梯工程应具有通往各层站及机房的救援措施,以便相关人员抵达实施紧急操作。
5.11.3 加装电梯宜以平层进入相应楼层为主要方式。
5.11.4 加装电梯工程宜满足无障碍要求。
5.11.5 加装电梯工程不应贴邻既有住宅居住空间。
5.11.5 加装电梯工程不应妨碍既有住宅的消防疏散。
5.11.6 加装电梯工程不应影响既有住宅消防设施的使用。
5.11.6 电梯宜选择可容纳简易担架的电梯。
5.11.7 电梯应配置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应急平层精度不应小于50mm。
5.11.8 电梯首层应设置迫降按钮,紧急情况时可以击碎玻璃,启动此按钮迫降电梯至首层,打开电梯门。
5.11.9 加装电梯的轿厢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轿厢内的对讲设备或专线电话与监控信号应接至小区的安保控制中心或物业值班室;若无安保控制中心或物业值班室时应引至单元入口门厅等公共部位的声光报警装置。
六、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住宅的适老化改造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既有住宅后续使用年限。
6.1.2 既有住宅的适老化改造不得改变原住宅的主要结构体系
6.1.3 既有住宅的适老化改造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结构设计。
6.1.4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6.2 安全性评估
6.2.1 既有住宅的适老化改造前,应对既有住宅进行安全性评估,确认既有建筑可继续使用时,方可进行适老化改造。
6.2.2 栏杆、扶手、电扇等在原结构上的安装点位应进行局部构件检测。
6.3 改造及施工
6.3.1 既有住宅的适老化改造时,应考虑施工荷载、施工顺序对原结构的影响。
6.3.2 新增入口雨棚宜与原结构脱开。
6.3.3 应在改造设计文件中提出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及住户人员安全。
6.3.4 应避免改造过程中对原结构造成损伤,当无法避免时,应在改造设计中提出有效措施,并应按结构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加固。
6.3.5 线路改造、管线铺设及电源插座安装时,不应破坏原承重结构。
七、设备
7.1 给水排水
7.1.1 住宅适老化改造给排水系统设计及设备、配件选型应以老年人的使用方便和安全为原则。室内外给排水系统和消防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7.1.2 适老化建筑卫生器具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卫生洁具》GB/T31436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的有关规定。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2 住宅厨房、卫生间的水嘴和淋浴器应采用单控式(单柄)水嘴。淋浴宜配置带手提式莲蓬头淋浴器,并宜设置坐浴设施;
3 卫生间应采用坐便器, 宜采用触摸式或感应式冲洗方式。
7.1.3 给水系统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并应设减压设施保证各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且不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
7.1.4 当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采取防烫伤措施,出水温度宜为40~50℃, 淋浴器宜配置恒温阀,配水点出水温度不低于45℃的时间不宜大于 10s;冷、热水管道宜暗敷。
7.1.5 卫生洁具和给水排水配件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产品。给水、热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00m/s,排水管应选用低噪声管材或采用降噪声措施。
7.1.6 室外水表井、阀门井和检查井等不宜设置在建筑出入口或室外人行道上。无法避免时,井盖应采取牢固的固定和防滑措施,并应与路面保持平整。
7.1.7 非传统水源可用于室外绿化及道路浇洒,但不应进入建筑内老年人可触及的生活区域。
7.2 建筑电气
7.2.1 公共空间应设置人工照明,其照度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 7.2.1 公共空间照明标准值
|
公共空间 |
参考平面 |
照度表准直(lx) |
|
出入口、门厅、电梯前厅、走廊 |
地面 |
150 |
|
楼梯间 |
地面 |
100 |
|
车库 |
地面 |
75 |
7.2.2 照明设施应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光源和灯具,避免造成眩光。
7.2.3 室外公共空间的标识应采取适当的照明措施或采用自发光装置,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设施宜采用嵌入式地脚灯、草坪灯、庭院灯等形式;
2 灯光宜选用柔和漫射的光源;
3 标识照明设施应采用节能控制
7.2.4 建筑出入口雨篷底或门口两侧应设照明灯具,单元门禁上部宜设置夜间照明。
7.2.5 走道、楼梯间、门厅、电梯厅等公共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
7.2.6 楼梯踏步起始与结束的部位宜有重点照明提示或设置荧光标识,楼梯半平台(转角休息平台)宜同时设置照明及感应控制装置。
7.2.7 建筑走道、楼梯间及电梯厅的照明,均宜采用感应控制或延时控制方式。
7.2.8 套内空间应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人工照明,其照度宜符合表7.2.8 的规定。
表 7.2.8 套内空间照明标准值
|
房间 |
参考平面 |
照度标准值(lx) |
|
|
起居室(厅) |
一般活动 |
0.75m 水平面 |
200 |
|
书写、阅读 |
500* |
||
|
卧室 |
一般活动 |
0.75m 水平面 |
150 |
|
床头、阅读 |
300* |
||
|
过道、门厅 |
0.75m 水平面 |
100 |
|
|
餐厅 |
0.75m 水平面 |
200 |
|
|
厨房 |
一般活动 |
0.75m 水平面 |
150 |
|
操作台 |
台面 |
200 |
|
|
卫生间 |
一般活动 |
0.75m 水平面 |
150 |
|
洗面台 |
台面 |
200 |
|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7.2.9 入户过渡空间内宜设置照明总开关。起居室、长过道及卧室床头宜安装多点控制的照明开关,卫生间宜采用延时开关,卧室床头照明宜采用照度可调的控制方式。
7.2.10 照明开关宜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开关,开关高度宜距地1.10m。
7.2.11 卧室至卫生间的过道宜设置脚灯,脚灯距地宜为0.40m。卫生间洗面台、厨房操作台、洗涤池宜设置局部照明,阳台宜设置夜间照明。卫生间照明灯具应防雾防水,宜具备智能感应与延时功能。
7.2.12 套内电源插座应满足主要家用电器和安全报警装置的使用需求,电源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7.2.13 卧室床头、厨房操作台、卫生间洗面台、洗衣机及坐便器旁宜设置电源插座。常用插座高度宜为0.60m~0.80m,厨房操作台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90m~1.10m。
7.2.14 卫生间设置浴霸等电采暖装置时应为电采暖装置单独设置配电回路,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2.15 每户设电能计量表,并应单设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电源总开关,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配电箱内的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2.16 安全防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做总等电位联结,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2 灯具应选用Ⅰ类灯具,线路中应设置 PE线;
3 单元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
7.3 智能化系统
7.3.1 应设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信息设施系统,宜设无线局域网络系统及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
7.3.2 小区出入口、各楼栋或单元应设访客对讲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访客对讲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和室内分机底边距地宜为 1.10m~1.50m;
2 访客对讲系统应与小区内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3 宜设置语音、震动与闪光结合的门铃;
4 宜设置可视门禁。
5 宜采用人脸识别、识读感应卡开锁等无接触开启方式。
7.3.3 电梯宜设梯控装置,宜采用无接触乘梯方式。
7.3.4 应设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元出入口附近宜设呼叫按钮,户门门头外侧宜设灯光报警灯,呼叫信号直接送至小区管理室;
2 套内卧室、卫生间应设紧急报警求助按钮,紧急报警求助按钮距地宜为0.80m~1.10m,紧急报警求助按钮宜有明显标注且宜采用按钮和拉绳结合的方式,拉绳末端距地不宜高于0.30m;
7.3.5 使用可燃气体的厨房,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应自动切断燃气阀门;宜采用户外报警方式,配套蜂鸣器宜安装在户门外或物管用房等部位。
7.3.6 宜设漏水检测控制装置,并宜带报警功能。
7.3.7 宜为红外人体探测、险情处理、跌倒报警等智能设施预留安装点位。
7.3.8 宜为老年人配置穿戴式人身安全监护装置,具有实时定位、报警求助、跌倒检测、图片上传、视频联动等功能。
7.3.9 套内应设紧急入侵报警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在住户门内、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 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7.3.10 室外活动场所(地)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及紧急救助呼叫按钮,各出入口和单元门、公共活动区、走廊、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
7.3.11 宜设家用电器监控装置,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集成控制照明灯具、空调机、电视机、电动窗帘等,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信息交互;
2 宜支持就地控制及远程监控功能,系统可根据用户需求自定义模式和场景,远程控制家用电器并进行状态反馈;
3 宜便于老年人识别和操作使用。
7.3.12 可设置智慧家居系统,宜包含基础网络通信、家居安防、照明与家电控制、环境监测、家居健康、多媒体娱乐、家居节能、网络信息安全、集中控制等子系统。
7.3.13 智慧家居系统宜为小区管理中心、社区管理中心、城市应急管理中心以及其他第三方业务系统提供接口。
7.4 供暖、空调与通风
7.4.2 住宅适老化改造宜设置集中或分散式供暖系统,供暖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相关规定。
7.4.3 集中供暖系统宜采用不高于80℃的热水作为热媒。
7.4.4 设有洗浴的卫生间内宜安装供暖设备或预留安装条件。
7.4.5 设置供暖系统的室内设计温度不宜低于表7.4.5的规定。
表 7.4.5 室内供暖设计温度

7.4.6 卧室、餐厅、起居室宜设置电扇。
7.4.7 空调室内机出风口不应正对床位和人员长期停留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