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规范我省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省民政厅拟制了《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从即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24时止,电话:86839723,传真:86827900,邮箱:smztylfwc@guizhou.gov.cn
附件: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规范我省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适应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登记备案协同机制
1.建立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共享交换机制。省民政厅要主动对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信息交换内容、交换方式、交换频次等建立信息共享交换机制,确保所有的养老机构及时纳入监管范畴。市、县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比照成立养老机构等级备案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良好局面。
2.推进“集成套餐服务”运用。由省政府服务中心牵头,梳理、归纳“我要办养老机构”的办理流程、送审材料、办理渠道等,制定统一的送审材料范本,建立部门间数据通、系统通、业务通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政务服务协同联动机制,在2022年实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
3.强化登记备案现场检查。民政部门收到的养老机构备案申请5日内开展对备案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养老机构书面承诺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查处。
(二)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监管机制
4.建立常态化的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消防救援部门建立常态化的养老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机制,每季度对辖区内所有养老机构、设施进行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养老机构、设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养老机构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服务队。市级民政、消防救援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设施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累计检查比例不低于30%。省级民政、消防救援部门每年对全省养老机构、设施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至少一次检查,累计检查比例不少于5%。
5.强化养老机构、设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建立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操作使用程序。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认真组织开展每月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日不少于2次的夜间巡查;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培训,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
6.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县级民政、消防救援部门对本地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引导和帮助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确保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在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对经过督促指导仍然无法完成整改的养老机构,要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采取关停并转的方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7.建立常态化的食品安全检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运用食安监APP对辖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内容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销号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等节假日,对一般风险养老机构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检查,对高风险养老机构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养老机构实施飞行检查,督促养老机构食品生产过程持续合规。
8.强化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指导全省养老机构及其供餐单位建立健全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库房管理、加工操作、清洗消毒、人员健康管理、安全知识培训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按人员规模和用餐要求标准配备食品库存、生产、食用等设施设备。落实《贵州省中小学、托幼机构及养老机构高风险食品目录》要求,加强食品原料采购控制,严格执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贯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范加工制作过程,强化服务场所、食品处理、清洁操作、餐用具保洁、食品派送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和基本规范。
9.加强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严厉查处利用会议、电视购物、直销、网络营销等虚假宣传、非法销售老年保健食品行为。完善老年保健食品标准和标签标识管理,做好老年消费者维权服务。
(四)健全完善日常运营监管机制
10.建立常态化的日常运营检查机制。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要对辖区内所有的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从业人员、收费价格等进行检查,确保养老机构能够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服务标准,向老年人提供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要求的服务。市级民政部门在县级全覆盖检查的基础上,每半年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累计检查比例不低于30%。省级民政部门每年对全省养老机构、设施运营情况进行至少一次检查,累计检查比例不少于5%。
11.推动养老机构履行服务承诺。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机构公示栏、两微一端、养老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开发布,接受在院老人及家属、媒体、社会监督。省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发布《养老服务合同(范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
12.建立问题处置机制。民政部门要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日常检查抽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等方式及时、主动收集养老机构违规经营线索,完善“受理、交办、反馈、回访”工作闭环,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地处置。
13.建立服务纠纷处置机制。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原始资料,及时准确完整记录老年人照料护理、服务药物等有关事项。民政部门要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处理养老服务纠纷。
14.推动智慧养老机构建设。建设省市县各级相互联通、各有关部门、各养老机构和社会公众充分共享的智慧养老系统,实现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数据统计监测等线上管理。鼓励养老机构使用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给老人配备可穿戴、便携式监测监护智能养老设备,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
(五)健全完善非法集资监管机制。
15.建立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清单。把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关,及时掌握名称中含老涉老且业务(经营)范围中包含“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定期的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现场检查掌握存量机构运营情况,加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信息共享交换,通过投诉举报、网络舆情等渠道抓取养老机构非法集资信息,建立分级风险隐患管理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进行动态更新。
16.依法分类处置。民政部门在摸排中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要将问题线索及时函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部门,依法配合做好调查认定、后续处置等工作。对存在投诉举报、舆情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较高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单独或者配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养老机构和法定代表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业务扩张过快、频繁变更等级等潜在风险隐患的,应当提示其经营风险,引导养老机构规范运营和管理。
17.加强预付费管理。民政部门加强养老机构通过预付费性质的“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合同示范文本,载明收费标准、收取时限、收费额度、享受优惠、退费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出具风险提示函,书面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存管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加强宣传教育力度。通过抖音、两微一端、新闻媒体、广播电台等方式,推送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通过以案说法开展防范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宣传。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网格员等基层工作力量,开展走进机构、走进社区、走进家庭活动,向老年人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当前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和相关风险,提高老年人的辨识力和判断力。
(六)健全完善资金监管机制。
19.建立常态化的日常检查机制。民政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完善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老年人福利补贴资金、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等涉老财政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发放、执行管理、绩效评估等制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严防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民政、财政部门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涉老财政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资助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情况,每年在民政、财政门户网站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0.实施激励和惩戒。养老服务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预算投资项目开工率、投资完成率、投资支付率、项目验收通过率等排名前列,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工作综合排名前列的市(州),从省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并在养老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有弄虚作假、有违诚信、虚报冒领运营资助资金的,核实后纳入养老服务机构黑名单,取消运营资助补贴获取资格和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资格。养老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时限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运营资助补贴获取资格。
(七)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21.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县级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指导养老机构制定老年人意外伤害、群体性事件、设备设施故障、火灾、食物中毒、传染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22.规范处置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进行筛选、整理、评估,按照分类分级规定启动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养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按照突发事件报告的相关规定逐级报告。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等级,养老机构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确定信息发布的形式和内容,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对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完善。
(八)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23.建立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贯彻落实《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出入管理,确保应入尽入,应出尽出。民政部门要按照“谁监管、谁列入”的原则,及时通过人民法院网站、政府信息共享机制等多种渠道获取有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相关司法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的信息,及时将达到失信联合惩戒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24.加强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共享交换的信息,逐一对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惩戒。或者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由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采取领导协调机构、多部门联合行文等方式对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地方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发布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现信息共享。
25.建立跟踪问效机制。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公示、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惩戒措施清单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对信用信息收集、共享和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
(九)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权益保护机制
26.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充分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在畅通政企沟通等方面的建设性作用,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工作洽谈会,认真听取养老机构意见和诉求,建立养老机构转型升级问题清单,及时协调解决养老机构反映的问题困难。
27.建立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集中调研、选聘行业专家等方式,邀请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能人员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提高相关制度政策的针对性、可行性。民政部门要帮助养老机构总结提炼养老服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吸纳进政策文件中进行推广。
28.营造亲清政商关系。开通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服务热线,按照“受理、交办、反馈、回访”的流程,及时受理市场主体投诉和建议,按时反馈办理落实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养老机构政务服务满意度调查,及时掌握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政策、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线索,并反馈给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的赋权清单,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根据职责分工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卫健、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银保监等各级各部门,压实责任,确保落实。
(三)强化工作调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监管工作任务列入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列出时间表、路线图,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各地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各地各相关部门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困难和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