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是依托养老服务机构,将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老年用品配置,在家中设置具备机构化服务功能的护理型床位,根据其意愿和需求提供与床位相配套的全天候、全方位长期照顾服务。

01
具备条件
开展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为依法设立并经民政部门备案,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与开展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设有24小时值班室并能24小时响应老年人服务需求。
(二)具有适老化改造资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所提供的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全部正常运行。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包括服务合同、养老服务对象评估报告、个人基本信息等。
(三)具有可提供上门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医生、护士、康复师、社工等。床位建设数量应与其配备的服务人员数量相适应,其中养老护理员配备比例参照养老机构的标准执行。
(四)建有能够满足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服务、管理以及相关功能的信息系统并能按照规定与全市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五)按要求将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与设备清单、业务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等录入全市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02
床位建设内容
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的服务半径在中心城区不超过15分钟,偏远农村地区不超过30分钟,确保及时响应与服务可及。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所需的适老化改造项目与老年用品配置分为基础项目和可选项目,基础项目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基本要求,可选项目由服务对象向养老服务机构自行租赁或购买。养老服务机构对安装的适老化和智能化设施设备提供不少于12个月的质保期并负责维保。
(一)适老化改造。养老服务机构对老年人住所的卧室、卫生间、浴室、厨房、客厅等关键位置进行适老化改造(附件2),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营造无障碍空间,为老年人居家安全和上门服务人员有效开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二)老年用品配置。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住所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和辅助器具,包括防走失装置、紧急呼叫器、烟雾/煤气泄漏/溢水报警器、轮椅、手杖等老年用品设备(附件3),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
(三)床位实时监测。养老服务机构依托信息化系统和智能化设备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通过无感式监测实时掌握老年人身体变化和上门服务情况,经老年人及其家属同意,根据需要联网视频通话并提供紧急援助。
03
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分为基础服务内容和自选服务内容。
(一)基础性服务内容。包括基本生活照料服务21项,非治疗性照护13项,特许护理5项,具体的服务项目详见《附件4》。
(二)自选服务内容。除基础性服务内容之外按照服务协议向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呼叫服务、康复护理、文化娱乐、心理慰藉、健康指导、代办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内容。
04
服务要求
养老服务机构应将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纳入每天24小时管理,并提供24小时紧急服务需求。对长期护理保险对象开展的基础性服务内容要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分级护理标准要求开展服务;其他服务对象的基础性服务内容参照《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并根据养老服务对象评估确定的等级和个性化需求,同时结合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收费价格等设置阶梯式的A、B、C、D四类服务套餐(包):
(一)A类套餐服务适用于经评估为照顾需求重度失能(失智)三级的老年人,选择《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中基本生活照料、非治疗性护理、特许护理20项,由服务机构每日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不少于1小时的照护服务。
(二)B类服务适用于经评估为照顾需求重度失能(失智)二级的老年人,选择《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中基本生活照料、非治疗性护理、特许护理17项,由服务机构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服务,由服务机构每日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不少于50分钟的照护服务。
(三)C类服务适用于经评估为照顾需求重度失能(失智)一级的老年人,选择《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中基本生活照料、非治疗性护理、特许护理11项,由服务机构每日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不少于40分钟的照护服务。
(四)D类服务适用于经评估为照顾需求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选择《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中基本生活照料、非治疗性护理11项,由服务机构每日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不少于30分钟的照护服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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