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周岁以上老人每年或有一次免费常规体检,合肥市就居家养老服务征求意见14
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常规体检;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设置在三层以下,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对于独居、空巢、留守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每周开展一次探访……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保障合肥市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从现在起至2023年5月30日,《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共四十四条,涉及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服务设施建设等内容。 六十五周岁以上老人每年或有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合肥市60周岁及以上人口143万,占常住人口比重达到15.26%。2022年底,合肥市60周岁及以上人口151万,占常住人口比重达到15.74%。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要为六十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为六十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休闲优待服务;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常规体检,为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免费医疗护理服务;为七十周岁以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老年人提供上门办证和公证服务;为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一百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长寿档案,发放长寿保健费等服务。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包括了特别条款,计划逐步扩大执行独生子女政策和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实施定期探访,提供关爱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入住。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可纳入基本医保定点范围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医保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制度,将居家养老医疗纳入社会基本保障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同时,逐步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提供资金和服务保障。 人社部门职责则要为长期在家照顾失能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雇佣人员,提供免费护理培训;将居家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实训基地,提升养老服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支持养老服务技能教育,将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从业人员等级评定制度,逐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签订服务协议;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服务档案,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设置在三层以下 根据规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体、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呼叫中心、互联网平台、社区食堂、助餐点、助浴点、农村幸福院、老年学校、家庭养老床位等。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设置在三层以下,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满足通风和日照等条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中的收费类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并公示。 其中,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农村社区应当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使用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养老服务用房。 对于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电话费、宽带网络使用费应当减半收取,有线电视、电表、水表安装应当按成本价收取。 对于独居、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每周一次探访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多元主体参与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根据辖区老年人口规模、就餐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在城市社区建设十分钟就餐服务圈。在农村,优先在留守老年人多、居住比较集中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布点,方便经济困难、独居、空巢、高龄等特殊老年人用餐。 同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社会工作站、社区养老服务站等,实施分层分类的探访制度。对于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应当每周开展一次探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共享。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化系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应急救援、远程照护、居家安全监测等服务,并接入市、县(市)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 此外,推动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建立区域养老服务协作协商机制,推进资源互补、信息互通、市场共享、标准互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