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最新发布:《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77
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市社会福利中心、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3号),规范和促进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发展,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促进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发展,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促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基本涵义)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或提供,主要为失能、认知障碍及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机构或床位。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统筹协调、扶持发展、指导督促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全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建设予以支持。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完善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管理有关政策。 区民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规划建设、核定核查、运营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基本原则) 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建设和运营应坚持均衡发展、分级保障、公平可及、应保尽保的基本原则。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应当做到建设标准适宜,收费价格适中,保障水平适度,服务安全可靠。 第六条 (规划与建设) 各区应综合考虑本辖区老年人口数量及入住养老机构需求等因素,统筹推进本区域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各区保基本养老床位总量不低于本区户籍老年人口的1.5%。每个街镇原则上至少有一家保基本养老机构。 对老年人口导出较多的中心城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实行本区在地建设与全市统筹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落实。 第七条 (提供方式) 保基本养老机构主要由政府投资举办,也可以由社会投资举办。 各区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落实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任务。确定为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其床位全部为保基本养老床位。当本区域内保基本养老床位不足时,区民政局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与社会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签订协议购买床位。协议购买的保基本养老床位服务水平应与本区域内保基本机构服务水平大致相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议购买床位的,应当将购买床位情况向区民政局报告。 社会力量通过享受划拨或优惠出让土地,无偿或低偿提供房屋、床位建设补助等政策举办的养老机构,应按照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将全部或部分床位作为保基本养老床位。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其他养老机构,经协议约定后,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床位作为保基本养老床位。 第八条 (设施要求)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设施标准应当与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及养老服务发展的整体水平相适应。 新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应当符合《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9)、《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DG/TJ08—82—2020)等要求。原则上所有床位均应当符合本市护理型床位的设置要求,设置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的应当符合本市认知障碍照护单元设置要求。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应当逐步改造,达到上述要求。 保基本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居室,每间床位数以2—4张为宜,认知障碍照护单元内可以适当设置单人间。保基本养老机构应当控制单间居室面积,通过单元组团、共享空间等方式,强化综合利用和功能复合,保障各项服务开展所需空间;加强院感防控,有条件的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根据需要合理分区、设置通道,科学配置隔离房间,按需配置员工宿舍。鼓励集成应用智慧养老产品及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养老机构运营效率。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应当注重实用适用,合理控制床均造价,避免铺张豪华。 第九条 (服务要求)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应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以失能、认知障碍照护为主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活动等服务。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服务开展、人员配置等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9)、认知障碍照护单元的相关标准及文件要求等。 第十条 (入住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以申请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 (一)经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照护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经认知障碍照护专项测评或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专科门诊确诊,存在一定程度认知障碍的老年人; (三)本市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符合市、区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老年人。 保基本养老床位供应充足的区,可以适当放宽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等级要求,具体等级要求由各区根据区域保基本养老床位供给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登记与轮候) 全市建立统一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信息管理平台。老年人可通过平台进行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信息查询、办理入住登记。 老年人可以选择入住户籍地或居住地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也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市、区统筹使用的其他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入住后,可继续享受户籍所在区对本区老年人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给予的相关补贴政策。 各区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以及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的需求要做到兜底保障,对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符合市、政策规定的群体优先保障入住。 对需要轮候入住的,根据就近原则,按照户籍地、居住地的先后顺序,结合登记时间、身体状况等因素排队。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收费与价格)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服务收费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通过协议约定或购买的保基本养老床位,其服务收费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区民政局应当配合区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市企业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或农村养老保险水平,综合考虑区域内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收费水平。 市民政局定期发布全市及各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价格平均水平。 第十三条 (名单管理) 每年4月底前,各区民政局核定本辖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名单,报市民政局;每年6月底前,市民政局通过官方网站统一发布。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当机构(床位)出现新增、撤销、变更等情况时,市民政局应及时调整名单并公布。 第十四条 (优化发展) 区民政局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加强对本区域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与发展情况的统筹研究,推动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硬件设施、专业服务和价格收费等与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相匹配,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机构运营成本相协调。 区民政局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指导新建保基本养老机构明确发展定位与建设标准;指导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制定改造方案,优化设施条件与空间布局。 第十五条 (扶持措施)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按照本市养老机构相关规定享受补贴、优惠等政策。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出台对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补贴扶持政策和操作细则。 第十六条(规范管理)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通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养老机构信用监管,以及行业日常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审计等措施,加强对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指导与监管。 区民政局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加强对区域内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服务质量、价格水平、利用效率等方面的监管与评价,将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资金补贴、以奖代补等与行业评比、质量监测、等级评定等结果挂钩,推动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高质量发展。 对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为“一般”及以下、信用评价为C级及以下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进行约谈、通报、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没有明显改善的,按照规定中止其相关补贴;通过协议约定或购买的保基本养老床位,按协议中止或解除合作;政府投资举办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承接运营的,按协议中止或解除运营合作。 第十七条(查询与申请)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名单查询、入住申请,由上海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统一提供。 第十八条(参照条款) 长者照护之家提供保基本养老床位的,其床位管理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